天津市益农社
切换
津渔政公告〔2022〕1号
王占奎:
经调查,你于2021年7月8日在天津滨海新区大神堂海域驾驶船舶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存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一、没收“三无”船舶1艘;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渔政船1罚〔2021〕5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