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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政策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2-29 总浏览量:1111     来源: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点击查看新闻来源

近日,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春季农业生产,支持农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政策措施》共有13条,涉及项目资金、临时储备、企业减负、金融支持、用工保障 、防疫物资等政策,措施具体,针对性强。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申报,已完成市级立项和实施方案批复的坝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方案后省财政厅及时预拨奖补资金50%。对已经省农村产业革命领导小组同意立项建设、且符合奖补条件的12大农业产业项目,可预拨不超过奖补额度50%的补助资金;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要抓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3月底前,省级下达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省级重点产业专项等资金。

二、指导各地结合辖区家禽养殖、消费需求等情况,设置符合环保、防疫条件的家禽临时集中屠宰点,并派驻官方兽医负责集中检疫。支持养殖企业开展禽肉、羊肉临时储备,按照 4个月一周期,帮助养殖企业将压栏家禽、肉羊屠宰后租用冻库储备,所需储备费用由企业承担50%,省级财政整合资金补贴50%。

三、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免除或减半征收1月至3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其他农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在产地进行的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生产活动,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在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交缓缴的各项费用。

五、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可不作逾期处理;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职工,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六、各市(州)、县级政府及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如有拖欠或应付农业企业、合作社款项的,应按相关管理规定,抓紧支付、拨付,提高项目资金使用进度。

七、对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中央财政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八、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农业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等方式,纾解企业资金压力。因疫情影响出现贷款逾期的,在一定的延缓期限内还款不计入不良贷款、不影响小微企业信用记录。

九、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中央和省名单内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省级财政按照黔府办函〔2020〕14号文件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十、用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的农业产业,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和应急理赔工作;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十一、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性信贷产品,为受疫情影响的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围绕12大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坝区,按照“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方式,加快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投放。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稳定精准放贷,应贷尽贷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促进贫困群众持续增收、稳定脱贫。

十二、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要积极组织人员复工复产,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对企业复工复产、坝区农业生产和12个特色优势产业季节性用工保障存在困难的,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强统筹协调,通过组织双向对接、开展点对点运送等方式予以保障。

十三、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防疫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相关企业、合作社及所在乡镇、村(社区),应按照《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类防控操作指南》等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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